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明确了贵阳银行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等事宜,适用于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
第三条 贵阳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贵阳银行(含贵阳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并给予贵阳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信用贷款、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IC)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卡片形态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信用卡);按照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本币卡(人民币结算)和外币卡(非人民币结算);按清算机构不同分为银联标识卡、VISA标识卡等。
第五条 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协议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获得核发卡片的单位或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款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以发卡银行入账时间为准。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止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到应还款项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形式。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贵阳银行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实际居住地址或单位地址在发卡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覆盖范围内(即贵州省/四川省)、并拥有固定工作单位、稳定的经济收入或可靠的还款保障、资信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第七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为其符合发卡银行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16周岁以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须承担主卡、附属卡(含移动设备卡,下同)项下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合法登记注册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和撤销。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
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作为申请人申办业务和发卡银行查询其征信的依据,由发卡银行进行保管和归档,发卡银行须对保管的资料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同意发卡银行向合法保留其信息的第三方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在申请过程中同意进行电子签章,即表示确认知晓本章程中各项规定并遵守。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贵阳银行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使用额度及相关规则受限于发卡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及适用法律、相关机构和银行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应立即在信用卡(非实体卡除外)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含移动设备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 本行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开通/关闭该功能,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若持卡人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并将本行信用卡绑定至本人支付账户的,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信用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发卡银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亦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出租、转让或转借。因信用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借、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可对持卡人在本行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同一账户下不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共享,激活后或销卡后额度为存续账户下最高卡片额度。发卡银行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持卡人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透支取现或转账等预借现金用途的授信额度,此等授信额度适用信用额度的有关约定和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十条 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对应的分期付款业务规则/协议。分期付款金额及分期利息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的贵阳银行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部分或任一方式及时告知持卡人业务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贵阳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贵阳银行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其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以卡片正面凸字显示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后发卡银行将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如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将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已过期/注销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利息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可将信用卡交还发卡银行也可自行销毁;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正式销户前发生的欠款(如账户内有电子现金余额,经持卡人授权,柜面操作人员可直接发起圈提交易将IC卡电子现金账户剩余的余额圈提到主账户)。如账户内有溢缴款,持卡人有权选择提取溢缴款或放弃溢缴款。溢缴款不产生利息,溢缴款提取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的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交易纠纷各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经发卡银行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章 计息办法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透支支取现金/转账、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约定利率支付所用款项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乙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约定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全部透支款项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实际还款日(取较前者)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
第三十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计付利息(含电子现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收取年费,年费在使用年度第一个账单日扣除。若持卡人消费达到发卡银行公布的免收年费标准,免收次年年费,特殊卡种除外。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持有发卡银行多张信用卡的,每张信用卡按卡种分别计收年费。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工本费、短信服务费、透支利息、分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详见《贵阳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服务项目或服务价格有变动,发卡银行将在变动生效日前按照约定方式通过公告、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部分或任一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五章 当事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依法查询、留存、使用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发卡的种类,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银行拥有的债权。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业务资料作为申请人申办业务和查询征信的依据,由发卡银行进行保管和归档,不予退还,发卡银行须对保管的资料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二)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突发性风险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发卡银行相关政策规定的交易行为等情况调整持卡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对未清偿款项提前清偿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或增加担保等。
(三) 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提示持卡人还款或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控制、并扣划账户内资金以偿还持卡人所持有的本行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贵阳银行网站(www.bankgy.cn,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 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卡银行相关政策规定、资信状况下降或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情况、与本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违约、信用卡逾期、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更新、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一项或多项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名下全部信用卡(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持卡人涉嫌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生产经营、投资、欺诈、洗钱、套取资金/积分/奖品/增值服务、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购买房地产/投资股市/购买理财等非消费领域等一项或多项违规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或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等任一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明或交易凭证、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调降信用额度、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持卡人在参与积分活动时需遵守发卡银行官网、积分商城等渠道公告的积分规则。
(六) 为了保障信用卡资金及交易安全,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基于身份核实、保护交易安全等风险管理目的,向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机构)提供申请人、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等信息用于查询地理位置等信息,并进行手机号实名认证,同时授权电信运营商查询、核实上述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卡机构。上述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本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上述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除上述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七)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行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八) 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乙方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措施。
(九) 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发布的《贵阳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若持卡人对收费价目变更有异议或不接受,持卡人有权在发卡银行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卡片注销之前所发生的费用及利息按发卡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十)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部分或任一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 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贵阳银行官网等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
(二) 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应通过手机银行、电子邮箱等部分或任一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发卡银行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制卡、寄送、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六) 因非发卡银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其他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银行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三) 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依约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发卡银行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手机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 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 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申请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和账户。
(二)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通过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官方渠道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发卡银行提出,要求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银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三) 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账户下(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其全部交易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本金、利息、费用等。持卡人不得以未知情、未收到对账单或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含购房首付款、缴纳契税等)、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持卡人和担保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证件有效期、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若持卡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可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持卡的账户进行相应限制,因此导致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果持卡人再次申请发卡银行其他信用卡产品时填报的信息与预留信息不一致的,视同持卡人办理了变更手续,信用卡预留信息由发卡银行变更为新填报的信息。若持卡人信用卡预留信息不全,发卡银行可使用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办理其他业务时预留的信息进行信息更新,以此保证持卡人的信息完整。
(五)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卡片、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 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银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七)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如与发卡银行进行电子签约,发卡机构将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本章程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保证本章程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有权修改或调整本章程,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和发布,相关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含公告前办理信用卡的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服务热线:40011-96033,官方门户网站:www.bankgy.cn。发卡银行公告方式:营业网点、官方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部分或任一渠道。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形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遇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月30日起正式实施,原《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