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2023年第2版)
贵阳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于知悉并理解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贵阳银行发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以下简称申请资料)正确、真实、完整、有效。
(二) 乙方公务卡是指向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具有日常公务支出、财务报销和个人信用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卡,如甲方为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凭相关资料向乙方申请办理。
(三)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从甲方或合法保存甲方信息的第三方,基于以下授权条款列明的使用范围(如甲方在申请表信息授权栏相关条款前打勾,则表示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作该项用途)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处理、对外提供甲方的各类信息,同时为避免每次收集均需要反复确认而导致的过程繁杂,甲方同意其授权信息可在乙方及必要的乙方第三方之间共享而不需要甲方再次授权。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税务机关、社保机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互联网科技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机构及政府数据相关平台、事业单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银行卡组织、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的服务合作方(如积分、增值服务合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盈利性、非盈利性的公共、民间的机构、平台及组织。
收集信息种类:甲方的个人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性别、民族、国籍、户籍、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家庭关系、婚姻状况、就业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等)、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设备信息、位置信息、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等;工商登记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金融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信息、资产信息、信贷信息、交易信息、烟草供销信息、通信运营商核验信息、纳税信息、社保和公积金缴交信息、企业年金、代发工资、负债类信息及第三方评分等)、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信息及其他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甲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等。甲方须对其提供的关联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如信息范围、用途等),并获得其同意。
信息收集使用目的:
- 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及基于信用卡相关业务(如专项分期等)的资格审核、业务试算、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身份鉴别、资料管理、资产保全、资产管理、卡片制作、寄递服务等。
- 为保障甲方的交易及账户安全、检验信息的准确性,对甲方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进行识别、验证,进行业务审查。
- 用于预防或阻止违法、违规的活动,如识别、打击洗钱活动。
- 为维护甲方(如预防或阻止非法或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或者为了解决服务提供方与甲方之间的争议。
- 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供。
可能存在的风险:纳入上述信息对甲方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乙方提供给第三方后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
(四) 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乙方出于信用卡审核等业务办理需要,查询、使用及留存其在贵阳银行、贵阳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等留存的职业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风险客户存在关联时,乙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乙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乙方使用乙方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如甲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甲方的推荐人查询。出于客户体验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使用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向甲方展示甲方主动提供给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人信息等。
(五)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六)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及国家政策/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七)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并根据本合约约定决定是否为乙方到期续卡(如延长卡片有效期或续发新卡片)或换卡。甲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作为业务发起和查询征信的依据,由乙方进行保管和归档,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 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储存。乙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
(九) 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乙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 乙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该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共用同一额度。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信用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乙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部分或任一方式向持卡人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
(十一) 对于甲方个人敏感信息处理及个人信息对外共享事宜,详见甲方签署的《个人敏感信息授权书》和《信息授权书》 。
第二条 使用
(一) 甲方领取乙方核发的信用卡(非实体卡除外)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该签名,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二) 如甲方所申领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圈存交易视为透支消费。
(三) 乙方发放的银联芯片/磁条芯片复合信用卡具备银联小额快速支付功能,即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若开通此项业务,当甲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芯片信用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境内1000元人民币,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无需输入密码,无需签名即可完成支付,日累计限额1000元(含)。甲方申请我行信用卡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开通此功能,未选择则默认关闭。后期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热线、柜面等渠道开通或关闭此功能并设定单笔交易限额、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四)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所列的甲方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转借、出租、转售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 贵阳银行信用卡可在乙方及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该渠道的业务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六) 乙方发放的单标识外币卡仅限于境外使用,不具有人民币结算功能,默认开通自动购汇还款。
(七) 甲方领取信用卡后,需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等我行允许的渠道办理激活手续。针对特定消费场景需在生成卡号同时自动激活的卡产品,甲方同意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对于自动激活进行授权,自动激活的信用卡需在领取信用卡后至营业网点设置交易密码方可进行特定场景外消费。
(八) 甲方应妥善保管卡片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所有使用以上验证要素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密码等验证要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甲方主动采取不校验密码方式即可完成交易的,均视为甲方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非接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甲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九)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十) 甲方因公务支出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甲方自行向单位申请报销。甲方因公务支出报销不及时、支取现金等原因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 甲方可选择使用乙方手机银行提供的交易安全锁功能,以保护线下交易、快捷支付、线上交易、跨境交易等各类交易安全,对未使用该功能的信用卡产生的欺诈交易损失,且经查实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对账
(一)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手机银行、电子邮箱等部分或任一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及相关利息、费用。甲方对交易和账户有异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甲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资料等有变更,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柜面\电话银行等)通知乙方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还款
(一) 还款顺序: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内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下同)进行偿还:
正常或逾期1-90天(含):原则上先偿还利息、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逾期91天(含)以上的:原则上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各项费用、利息。
(二) 还款方式:
- 全额还款:甲方可在到期还款日(含)前选择主动还款或开通自动还款功能由乙方自动扣款偿还全部账单款项,选择此方式还款的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
- 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可在到期还款日(含)前选择主动还款或开通自动还款功能由乙方自动扣款偿还最低还款额款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当期消费欠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不包含分期付款、预借现金、费用及利息等);预借现金未还取现金额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当期分期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当期利息、当期费用、当期违约金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
- 分期还款: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还款应遵守乙方分期业务的相关规则。分期付款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发卡行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或突发性风险等任一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当期账单,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一次性清偿。甲方申请提前还款一旦成功,不可撤销。
(三) 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ETC过路费延迟扣款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四) 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支取现金/转账、超过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约定利率支付所用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五) 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欠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账单周期内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全部透支款项计息,是指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实际还款日(取较前者)期间的利息。
(六)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
(七) 收费项目标准详见《贵阳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服务项目或服务价格有变动,发卡银行将在变动生效日前按照约定方式通过公告、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部分或任一方式通知持卡人。
(八) 如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九) 甲方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提示甲方还款或催收欠款,或与甲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甲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甲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甲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甲方的联络义务。如甲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甲方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甲方在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控制、并扣划账户内资金以偿还甲方所持有的乙方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通过甲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或发卡银行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后甲方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贵阳银行网站(www.bankgy.cn,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十) 若甲方未按约定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乙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在业务存续期间,如甲方出现账款逾期且乙方无法通过甲方预留联系方式与甲方取得联系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甲方身份信息向通信运营商查询甲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甲方。
(十一) 甲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含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挂失
甲方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他遭甲方以外的其他占有的情形,甲方应致电乙方客服电话(40011-96033)、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或至柜面进行挂失补卡手续(电子现金不予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为挂失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换卡
(一) 乙方对贵阳银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以卡片正面凸字显示日期为准,到期自动失效,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而解除。若甲方不愿意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45日办理销户申请。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甲方更换卡片。对有效期内未激活、未启用、不符合乙方信用卡申领条件、有逾期记录或到期前一个月内卡片状态异常等情况的信用卡持卡人,乙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二) 甲方公务卡挂失补卡后,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甲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在公务卡相关系统中进行更新。
(三) 甲方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补发新卡时,乙方有权收取加急费、挂失换卡费、卡片寄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七条 销户
(一) 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包括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即视为甲方未偿还的账款、分期等全部到期并需一次清偿。在销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无法销户产生的相关后果,有电子现金未达账的,待结算周期后,方可办理销户。存在溢缴款的,甲方须选择放弃溢缴款或申请提取溢缴款后方可销户。有特殊销户要求的卡产品销户需按乙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办理。
(二) 已离职或退休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清偿其公务卡账户下的所有债务,并停止使用公务卡。
第八条 其他
(一)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资信状况、办理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范围为甲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甲方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办理担保相应的转期、续保手续。乙方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突发性风险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相关政策规定的交易行为等一项或多项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等。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可对甲方在乙方的信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贷款账户等)实施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三) 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因法律法规禁止、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四) 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贵阳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 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 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物受损害的、担保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 甲方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
- 甲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或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五) 甲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利用任何手段实施对其他持卡人不公平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除按上述条款对甲方账户进行控制外,还可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积分进行清零、控制兑换、追回已兑换权益/服务等。
(六)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七) 乙方有权追究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卡片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对该等行为人的犯罪证据资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一) 为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经乙方综合评估,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客户交易数据信息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业务发展需要,乙方终止外包的,外包公司有义务将乙方数据交回乙方,并在其公司系统中销毁甲方交易数据及其副本。甲方对乙方前述外包不持异议。
(二) 乙方可采用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部分或任一方式向持卡人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公告或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及所依据的《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活动内容变更、逾期情况等内容,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甲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或公告中的修改或调整内容,可终止相关业务或信用卡服务并办理终止、注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含公告前办理信用卡的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除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四) 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信用卡业务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乙方/信用卡业务经办机构所在地法院支持线上诉讼,合约各方均可通过线上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若争议标的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要求,则各方均有权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诉讼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需继续履行。
(五)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约项下业务划归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或承接本合约项下业务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有权行使本合约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约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该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六) 送达约定
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 甲方申请乙方信用卡及信用卡相关业务(如分期业务)时填写的信息(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为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有效的送达地址。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为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 甲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甲方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乙方可按照本合约约定,对甲方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 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①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3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的,则所有通知在短信或邮件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 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
(七)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乙方《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在申请过程中同意进行电子签章,即表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和《贵阳银行服务价目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