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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关于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金融惩戒措施的公告

来源:法律合规部 发布时间:2025-01-10

尊敬的客户: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我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惩戒对象名下银行结算账户实施金融惩戒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惩戒对象范围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二、惩戒期限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两年。

三、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四、申诉渠道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如有疑问,请前往我行任一网点具体查询,网点查询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11-96033。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